周朝实行井田制西周玉器。这是一种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周朝一切土地属于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周天子和诸侯等贵族所掌握的田地,称“公田”“大田”“籍田”等。
公田全是土地肥沃,经过精心治理,成为路渠纵横交错、疆界整齐方正的井田西周玉器。公田主要集中在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都城的近郊。西周井田制是以一百亩(合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的,称“一田”;而且约以一平方里土地定为“一井”(通常是由纵横相连的“九田”组成一井)。
据说井上还有“通”“成”“终”“同”“封”等单位,它们是十进制西周玉器。这些井田都是由庶人,即奴隶耕种的。这些奴隶是在上级奴隶主贵族册封时,连同土地一起授给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奴隶被分置在井田上,进行着强制性的大规模集体耕作。农业奴隶在田间收获结束后,还必须为奴隶主贵族从事田猎、酿酒等劳作。
他们的妻儿也是奴隶,要为奴隶主贵族终年从事蚕桑、纺织等艰苦劳动西周玉器。
奴隶主贵族与农业奴隶的居住区基本是分开的西周玉器。奴隶主贵族居于邑中,农业奴隶则住在邑边的聚居区内。邑中居住的除奴隶主贵族外,还有平民和直接为奴隶主服务的家庭奴隶、工商业奴隶等。
“田里不鬻”是井田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西周玉器。各级奴隶主贵族对于受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却无所有权,因此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这就是“公田”之称的由来。受封的各级奴隶主贵族,都必须向上级封主缴纳贡赋。贡赋额是受封公田实际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就是指西周的贡赋而言。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奴隶的垦殖能力逐步提高,奴隶主贵族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役使奴隶大量开垦新地西周玉器。因这种新地不在公田范围之内,故称“私田”,归奴隶主贵族私有,上级封主是不收贡赋的。西周中期以后,在王室力量衰微的情况下,“田里不鬻”的现象开始遭到破坏。
尤其是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牛耕和铁器的使用,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西周玉器。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缴纳给国君。为了增加收入,春秋后期,鲁国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井田制逐渐瓦解。
所谓井田制,是氏族社会的土地公有向农耕社会土地私有过渡时,出现的一种土地制度西周玉器。
在氏族社会,土地实行氏族公有,大家一起劳动,一起享受收获,西周建立封建社会后,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封给士大夫,士大夫再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士),士再把土地交给农民耕种西周玉器。此时全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周王所有,所以《诗经》中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
农民在为这些士或更高的贵族耕种时,要把自己的土地按照井字型分成九份,周围八份的收成归自己,最中间的一份收成上交贵族西周玉器。
井田制的崩溃导致了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度的结束西周玉器。当大贵族越来越远离自己的封地时,他们的经济命脉就逐渐被自己的家臣所掌握,当士的土地越来越少时,很多士不得不自己耕种土地,变成农民,其他士不得不周游列国寻找新的安身立命的机会,这样,封建制度赖以生存的井田制度就彻底崩溃了。
商周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西周玉器。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西周玉器。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 (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西周玉器。
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西周玉器。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西周玉器。
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西周玉器。
西周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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