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在翡翠原石销售行业出现了一种新兴销售模式。主播通过直播方式向观众展示在翡翠市场购买翡翠原石的过程,介绍翡翠原石。如果交易成功,就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跨境贸易法庭就对一起直播代购翡翠原石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原告曲某具有一定网络购物经验,是多次通过“直播带货”购物的网络用户。被告北京某公司系某交易平台网络店铺的经营者,被告公司主播在云南省某中缅边境县城珠宝交易市场,以直播的方式向用户展示和介绍缅甸翡翠原石。
原告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被告购买了该交易市场上的一块缅甸翡翠原石,并指示被告对该商品进行了“扩窗”处理。但原告收到货后,认为该翡翠原石实际品质与被告在直播中的介绍不一致,故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双方构成代购关系,并非案涉商品卖家,且收取货款15%服务费的事实系原告明知。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对案涉商品如实陈述,不存在欺诈或违约,商品经原告确认购买后按其指示进行“扩窗”,被告无法代为退货退款。
当庭宣判
**经审理认为,网络店铺主播以直播模式对实体交易市场上的商品进行展示、介绍,消费者对有购买意向的商品,委托网络店铺代为向实体交易市场的卖方购买,并通过网络店铺即时制作订单链接的方式,支付商品货款及代购“服务费”,用户与网络店铺之间不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而系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种“直播带货”模式,直播宣传与代为购买商品两个环节不能分割评价,均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本案案涉商品具有特殊性,购买翡翠原石又称“赌石”,商品在切割之前,仅能凭经验或猜测判断,无法对切割后的品质做出确定性的保证。
本案原告拥有相对丰富的翡翠原石交易经验,对相关交易具备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被告在直播介绍案涉产品过程中,并未使用绝对性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明显夸大等虚假宣传的用语,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欺诈。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购买案涉商品,在明确告知其对商品“扩窗”后将无法代为退货退款后,又根据原告的要求对商品进行后续处理,对此原告予以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一般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或导购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相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而言,“直播带货”营销模式能够更直观地向用户展示商品,且具有更强的互动性与亲和力,近年来异军突起,发展迅猛。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此作出专门的定义和规范,特别是涉及到跨境贸易商品的“直播带货”,市场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形式层出不穷,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现实问题,难以事无巨细进行规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能面临法规供给不足的困境,需要通过裁判进行规则填补。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由于直播带货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直播带货”模式所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比如本案这种“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与网络店铺之间并不构成购物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网络店铺应尽的合同义务、违约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均有别于一般购物合同中的卖方。与消费者产生交易的相对方系专门从事跨境贸易的缅甸商家。对消费者而言,交易风险尤其是售后**的难度及成本均明显要高于普通购物合同。因此,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全面了解主播及网络店铺的行为性质,并审慎预判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
对于商家而言,无论采取何种“直播带货”模式,均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直播营销的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家只有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利用“直播”形式切实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才会获得消费者信赖和支持。
来源:杭州互联网**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标签: 芙蓉种翡翠原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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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佩戴的首饰有吊坠、手镯、耳饰等,与翡翠搭配的一般都是K金。
当优雅的翡翠与耀眼的钻石搭配时,会碰撞出怎么样的火花呢?